食醋、食用盐、食糖类可免标保质期
来源:互联网
作者:网友推荐
时间:2008-12-11 16:17:05
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规定还要求,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。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,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。食醋、食用盐、固态食糖类,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;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“年、月、日”表示。按照新规定,以下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,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、治疗疾病作用的;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;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;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。如果违反,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,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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